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企业类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