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6号)精神,根据《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扬国资〔201738号)文件以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完善集团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内容真实准确、积极稳妥推进、严格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班子成员为组员。

第四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

(三)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开发和维护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并不断优化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城市燃气、液化石油气、车船燃气;

(二)企业经营服务相关公示。主要包括:服务热线、服务网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公告等。

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经公开:

   (一)公司门户网站;

(二)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媒体;

(四)宣传册;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九条 各信息产生部门是履行主动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部门发起人通过公司OA“对外互联网发布流程提交领导审批。

(二)所提交公开信息批准后,由办公室根据信息公开途径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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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4-87342342 9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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