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为在职职工全额缴纳互助互济金
扬州中燃参加市总职工康乐综合互助互济保障会
为将“关心关爱职工,打造民心工程”落到实处,切实为职工 “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综合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在公司党委的关心指导下,近日,工会从经费中拿出7万多元,为在职职工全部参保。
一、保障目的。互助互济保障是市、区在职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向因患病住院发生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群众互助互济形式,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对市、区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
二、参保对象。公司在职职工(包括在岗、离岗退养、协保)。
三、保障期限。1、本次保障期限1年,我公司属首次参加,保障责任实行30天免责期,即从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
四、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
五、保障责任。会员在保障期限内:1、患以下12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原发性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开颅手术;(8)晚期(失代偿期)肝硬化;(9)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10)截瘫;(11)双目失明;(12)主动脉外科手术。2、发生的意外事故工伤。3、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以下情况的:(1)死亡;(2)植物人;(3)双目失明;(4)四肢瘫痪。4、家庭遭受火灾,导致家庭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5、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180天内身故的。6、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原发性恶性肿瘤的。
六、保障待遇。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因病在本市或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并按照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直至大病统筹“三个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发生的医疗费档次给予补助。在一年周期中(每年的
七、不予保障。医院误诊所发生的费用。在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三个范围”用药目录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参加互济会前或首次参加互助会后的30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互济保障期满该次治疗期间还未结束且未续保,而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新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单位或被保障职工伪造或篡改病史、付款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
八、申领手续。填写《住院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表》,并由公司工会盖章,再报市总建设产业工会加盖公章;须提供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医院提供的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电脑清单;去市外医院住院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市、区医保中心结算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报销单”等。
九、其它。自会员患上本计划所指12类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事故工伤、意外伤害、会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患原发性恶性肿瘤之日起,6个月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2、自会员家庭发生火灾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3、本计划的解释权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图为团体会员证
扬州中燃 报道